2010年1月,腾讯网报道,“杭州八旬老人街头摔倒,众人送衣报警都不敢扶”。该事件使彭宇案再次成为舆论热点。腾讯网的舆论导向是:见人倒地不扶,休怪彭宇案。其理由为:对南京的彭宇先生,法律既不能证其善,也不能证其恶。为什么会出现不能证其善,也不能证其恶,或者善恶无法判明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为避免判决可能带来的“案结事不了”,二审法院以大局为重,经千般努力,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但调解一定能实现“案结事了”吗?调解的确有很多好处,但真的百利而无一害吗?调解必定能促进和谐,提升司法效率,实现双赢,让当事人和人民满意吗?
唯有真相不可调解
对于调解结案,彭宇本人肯定不满意,因为他坚决声称自己根本没有撞人。南京老太太更不满意,既然没撞,为什么愿意赔偿一部分呢?让我们看看后续报道,“南京徐老太”提起“彭宇”就浑身颤抖。她丈夫指控,“彭宇就是一个社会渣滓,就是一个小流氓。这个人打着雷锋的旗号,亵渎了雷锋。雷锋是个精神偶像,而他是毫不负责任的无赖”。
对于调解结案,法官也不满意。彭宇案一审的主审法官王浩事后表示:“被告(彭宇)在庭审时承认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人,并在下车过程中与他人相撞。我们觉得这已形成一个证据链,可以认定原被告相撞的事实。此外,被告在公安部门处理时、答辩期间和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的情节。只是在第二次庭审时原告问被告为什么扶原告,被告才说是做好事。”当然,一审判决并没有写上这些,否则王浩未必会挨骂。
调解结案表面上看是“案结事了”,但因为“法律既不能证其善,也不能证其恶”,老百姓需要法院给一个说法。一切皆可调和,唯有真相不可调解。法院的“说法”是如此重要,因为它会引导人们未来的行为——当见到有人摔倒时该采取何种行为策略,以便既能使善良的人们发挥行善的天性,同时又不会惹上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不会招来“讨厌”的法律。由此看来,彭宇案的调解并没有实现“案结事了”。调解应追求当事人的利益,而非法院或国家的利益。作为和谐手段的调解,倘若像彭宇案的调解这样运用不当,很可能引发更多、更激烈的矛盾,造成更多、更长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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