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对著作权出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作为权利质权的著作权出质
著作权出质,也被称为著作权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拥有著作权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被称作出质人,债权人被称作质权人。
著作权质权属于权利质权。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两种观点。让与说认为质权标的本来仅限于动产,权利之上不能再产生质权,因而所谓的权利质权实质上就是为了实现担保的目的,让与债权或其他权利,所谓的质权人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的权利。权利标的说,权利质权是在权利上设定的质权,出质人拥有入质的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等,而质权人则取得与入质的权利相异的权利,即质权。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标的说更符合各国的立法实践。
作为一种特殊的质权,著作权质权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与动产质权相比,著作权质权属于权利质权,其出质的标的是一种权利,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有体物——动产。第二,著作权质权的成立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质权的设立则以动产的交付为要件。第三,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著作权质权的标的即著作权系依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没有相应权利凭证,而其他权利质权的标的通常具有相应的权利凭证,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即使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取得亦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准并颁发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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