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尊重并保护儿童的权利,已经成为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职能。中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有保障这一国际公约所倡导的儿童权利的义务。在理解和促进儿童权利方面,有许多理论课题和实践现象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本报特约几位学者针对3—6岁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游戏权等方面进行讨论。
虞永平,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研究所所长。
保障儿童的发展权,主要是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只是受教育机会,还包括受教育的质量。没有质量的受教育机会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也不能真正促进学前儿童的发展。
儿童发展是社会的希望所在,因而也是社会的责任所在。在身体、认知、社会性、情感等方面全面和谐地发展,是儿童发展权的核心内涵,促进儿童在这些方面的发展也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基本职能。《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应确保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保证儿童发展权的关键措施是给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机会是衡量儿童发展权的重要指标,因此,保障儿童的发展权,主要是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