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受保护权的目的在于减少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每个儿童都有受保护的权利,都需要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关心与保护。当前,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儿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例如,游乐场内某些项目须成年人陪同;未成年人不得买烟;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逐渐对儿童免费开放;等等。但另一方面,由于我们的法律文化中儿童权利意识欠缺,在这个由成年人主宰的世界上,侵害儿童的现象时有发生。据《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28日报道,四川凉山大量中小学生被骗至东莞做童工。不足16岁的孩子被成批运送到东莞,再发往珠三角各地的工厂。《扬子晚报》2010年3月28日报道,2010年2月26日下午,江苏如皋市郭园镇一所私立幼儿园的校车在送孩子们回家时,7座的微型面包车内竟塞进了二三十个孩子,导致其中一名4岁女孩因车厢内拥挤发生呼吸困难,不治身亡。诸如此类的事件说明,保护儿童权益的路程还很漫长、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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