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事实表明,儿童的游戏权正在为人们所关注。《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现代社会从人权层面和法理精神上对于儿童游戏权的确认,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中的游戏罪恶论和游戏无益论,当属人类文明极具突破性的一个创举。游戏是儿童的天性,是儿童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经验。儿童教育的人本化程度体现为教育对于儿童的天性与愿望的关注和尊重。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中,关于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存在着诸多困局与障碍。厘清这些现实的困局并据此寻求稳妥破解的出路,是推动中国儿童权益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传统观念不提倡游戏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大有把游戏与学习予以对立的倾向,正所谓“勤有功,嬉无益”。即便是在当前,一般民众对于游戏的基本定位,也是工作和学业之余的休闲和消遣,并无实质价值。当家长们把孩子课业成绩作为“望子成龙”的实现筹码,游戏就极易成为不被主张和提倡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游戏不被提倡甚至遭遇压制的成长背景下,作为游戏权利的主体——儿童也可能不把游戏视为自己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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