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伯特·克罗利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系统地提出“新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家。其思想不仅影响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进步运动,而且后来的罗斯福新政以及林登·约翰逊的“伟大社会”等新自由主义的改革都与克罗利的政治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从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转型
美国独立后,开国者设计了一整套基于古典自由主义原则之上的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开国者达成了某种共识:政府是一种必然的恶,因此,尽可能少地不赋予政府权力。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自由放任主义。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在带来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社会政治难题。主要有:1.社会秩序失范问题;2.托拉斯问题;3.进步与贫困联袂而行;4.城市化及其相关问题;5.政治腐败;6.少数族裔的权利问题。
面对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巨大变迁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传统的自由主义哲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状况与现实。克罗利提出了解决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业化所产生的诸多社会、政治问题,尤其是独立自主的个人与民主的社群(即个人与社会)、自由(这里指传统的自由放任主义的自由)与民主之间冲突的办法就是“依靠汉密尔顿式手段实现杰斐逊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要促使美国政治由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转型。克罗利敏锐地意识到,尽管民主(或平等)与自由两者存在着和谐之处,但二者亦存在着冲突与差异。民主(或平等)的原则强调主权在民,代表“社会利益”,倾向于积极的强制;自由的原则维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即“个人主义”,代表“个人利益”,倾向于否定性的强制。享有自由可能导致不平等,反之,保存平等可能要连带牺牲自由。而美国的政治传统与公共舆论往往“疏于承认在美国基本的政治原则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分歧,或任何矛盾”。随着美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的民主与自由并非是和谐的。如果力图确保公民的机会均等,改变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沆瀣一气的现状,势必需要国家政权力量的介入,而以往的不干涉主义已经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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