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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的执法目标
作者:haowj   日期2010-03-22 10:5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从经济学角度讲,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而言是能够获取违法收益的行为,当惩罚带来的成本超过违法收益,就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然而,制止违法行为本质上并不是因违法给违法者带来了收益,而是违法行为损害了他人,因此执法本质上是为了降低或避免违法损害。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最优执法理论认识到,有效惩罚违法者是有成本的。特别当法律本身是非优化时,严格执法产生的成本甚至可能超过违法给社会带来的损失,降低社会福利。根据执法目标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以威慑潜在违法者为目标的威慑执法,和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最优执法。

  威慑执法在于制止潜在违法行为

  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威慑思想到18世纪才真正开始,孟德斯鸠和贝卡里亚首先开始关注用什么样的惩罚手段能够对潜在违法者构成有效威慑。边沁则认为法律应该明确无误地定义违法程度及相应的惩罚强度,潜在违法者知道违法以后会受到怎样的惩罚,由此选择违法与否。这个思想,已经相当接近现代执法经济学的基本含义。然而,此后近200年的时间里,很少有人以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执法问题。直到20世纪60年代,加里·贝克尔将其对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扩展到执法行为。在他看来,既然所有个人行为都旨在实现最大化利益,那么守法或违法也是当事人实现最大化利益的理性选择行为,因而就可以运用经济学的理论进行分析。

  一个人从事违法活动,是为了通过违法行为获取某种经济或非经济利益。然而,违法是有成本的。潜在的违法者是否从事违法活动,需要估算预期违法收益和成本,只有当他实施违法行为得到的预期净收益,即违法收益扣除违法成本后的收益大于守法行为净收益时才会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只要将惩罚设定足够大,就可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惩罚施于违法者的成本或违法成本,依存于惩罚概率和惩罚强度,如监禁时间或罚款数额。执法者对违法者施加确定的惩罚成本,可以在惩罚强度和执法概率间进行替代选择:概率越低,需要的强度越高;反之,概率越高,强度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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