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破产法的司法实践:困境中的希望 
作者:haowj   日期2010-03-18 11:24: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后,取代了原先的破产法,使得整个破产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在世界处于金融危机、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破产法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可以起到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挽救危困企业的作用,不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破产法要真正实现上述目标,仍然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吃力不讨好”的破产案件

  衡量破产法实施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破产案件的数量。但从目前各地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来看,相对于经营中的失败企业数量,可以说是比较少的。以上海为例,据统计,每年被上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进行清算的企业均超过1万家,而能够主动申请破产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少之又少。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法院(共有10家基层法院)受理的破产申请而言,2008、2009年每年合计约20余件。从中央提出“调结构”的要求来看,似乎破产案件数量与调整结构、淘汰落后企业的形势要求并不匹配,实际上许多应破产的企业并没有进入破产程序。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从政府层面而言,破产往往是一件相对忌讳的事,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政绩。从司法层面而言,由于司法资源有限,绝大部分法院也没有针对破产案件设立专门机构,而破产案件专业性强、难度大、周期长,法院又要面对维稳压力、人少案多压力等,不少法院认为受理破产案件“吃力不讨好”。从企业层面而言,许多企业对破产程序存在认识误区,简单把破产等同于企业死亡和清算,对破产法规定的帮助困难企业实现重生的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了解甚少,故不愿意启动破产程序。另外,由于不少企业经营不规范,真正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使不规范的做法暴露出来并被追究责任,故不愿意提出破产申请。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