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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跨境破产难题:以香港为例
作者:haowj   日期2010-03-18 11:2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香港回归以来,与内地的经济合作、交流全面发展,互动日益频繁,融合不断加快,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跨境破产。在金融海啸余波的影响下,跨境破产层出不穷。但由于两地属于不同的法域,破产法律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差异,在破产案件管辖权、破产法律适用、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大量的跨境破产案件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的法律冲突

  在香港回归之前,内地就曾发生过多起涉港的跨境破产案件,比如南洋纺织品商行宣告破产案、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公司诉香港欧美中国屋宇有限公司案、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等。在香港回归之后发生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中,不少债权人就来自于香港;而在香港引起广泛关注的上市公司海域集团破产案中,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没有相应的跨境破产合作机制,香港高等法院任命的破产清算人得不到内地法院在法律上的认可,无法收回公司在内地的资产。从回归以来发生的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典型案例来看,主要存在以下法律争议。

  第一,债权人利用两地的法律差异,就同一债权在内地和香港重复获得偿付,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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