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原《欧盟宪法条约》在2005年先后遭到法国和荷兰全民公决否决而陷入僵局。为解决欧盟制宪危机,欧盟领导人于2007年12月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取代已经失败的《欧盟宪法条约》,新条约在2008年爱尔兰的全民公决中遭到否决,但在该国2009年10月的第二次公投中获得通过,此后《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里斯本条约》最重要的内容是对欧盟机构设置和决策方式的规定,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欧盟“总统”),取消此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将此前的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设立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欧盟“外长”),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