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名为“流动儿童教育:逐渐进入视野的研究课题”的调查报告这样描述:打工子弟学校办学者,是一个由形形色色人员构成的复杂社会群体,从大学生到文盲都有。其中很大一部分曾经在家乡当过民办教师或公办教师,在114所学校中,有79所是他们办的,其余的则属“半路出家”,他们从包工头、小贩、厨师到菜农、建筑工、清洁工、保姆等形形色色的行业走上了办学道路。据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流动人口教育与培训研究中心2007年开展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地区外来流动人口中在京居住的已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21.18%,其中0—15岁儿童162030人,占外来人口总数7.05%,6—15岁适龄儿童66392人,占外来人口总数的2.88%。这些适龄儿童绝大部分就在以上所描述的打工子弟学校上学,而打工子弟学校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水平往往不符合国家标准。
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责无旁贷
根据现行教育体制,农民工子女由于户籍的限制,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他们和城里的孩子有着天壤之别。首先,农民工子女只有在其父母 “五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京借读批准书”)俱全的条件下才能够申请进入城市的公立学校。其次,公立学校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或者赞助费,使得农民工家庭难以负担,虽然很多城市政府几年前就已经发文免除农民工子女的借读费,但据笔者调查,此项政策执行并不彻底,仍然有大量公立学校采取变相收费的方式继续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具有借读费实质的费用。因此,目前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困难重重。
在这方面,农民工流入地政府有责任为农民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接受义务教育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应该以受教育者所处地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我国,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分支,承担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职责,有责任为其所管辖地区内的所有适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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