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是公共健康的根本保证,也是建构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公共健康领域中的社会公正具有三个基本特点:其一,“公正”、“社会公正”和“分配公正”基本上是同义语。事实上,当代社会公正理论几乎无一例外地把重点放在分配公正及其实现问题的讨论上。正如戴维·米勒所观察的那样,在绝大多数当代政治哲学家的著作中,社会公正与分配公正是同义语,经常被相互替换着使用,例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是不加区分地谈论“公正”、“社会公正”和“分配公正”的。其二,一般说来,“公正”与“平等”和“公平”是同义语。平等应是被平等地对待,而不平等便是被不平等地对待,是几乎所有公正理论的底线原则。而最接近于公正一般含义的词是“应得的赏罚”。从“分配公正”和“平等”出发,西方学者提出六条具体的分配公正准则:给每个人平等的利益;按照每个人的需要分配;按照每个人在自由市场上的获得分配;按照每个人的努力分配;按照每个人的社会贡献分配;按照每个人的价值分配。这六条准则源于三种公正理论:平等主义、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公正理论。其三,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社会公正、分配公正,还是公正、平等和公平,都是相对差异中的平等,而不是绝对的均等。英语有两个词equality与equity,其伦理价值承载不相同。equality意味着一种均等式的平等,如政府每月给每一个人都发放100元的医疗补助费,而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性别和年龄如何。equity则意味着“公平”和“公正”,因为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不同,对于医疗保健需要的起点也不同,所以,应当根据需要分配给每个人医疗保健资助,不同的人所得到的金额是有差异的。这一政策的出发点并不意味着让富人变穷,而是要改善在社会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群体的健康状况。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平等并非绝对的均等,而意味着差异中的相对平等,即公正和公平。那种绝对均等意义上的平等只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种理想,必须通过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所实现的相对差异中的平等,即公正来趋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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