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对冲避险等积极效用,但其所具有的高杠杆性使其同样具有助涨助跌、增大系统风险等消极影响,因而很多成熟证券市场均建立了各自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
建立准入制度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高风险,必须设置较高标准的准入制度。这种更高标准的准入监管不仅包括对证券商的准入监管,还包括对投资者的准入监管。
投资者准入监管
投资者准入,即什么样的人和机构,可以被允许并被证券公司接纳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各国针对其金融市场和信用环境的发展状况,会对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进行评估和审查。
在对投资者主体资格进行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客户的基本条件(包括民事行为能力、从事证券交易的经验等)、风险承受能力(需提供财产证明,包括不动产、存款、有价证券等),并由监管机构通过法规、管理条例的形式予以确定。资格审查工作由证券公司承担。为配合对客户的资格审查,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和授信制度。根据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以往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以此来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确定每一个层次的客户可获得的授信额度、利率和费率。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操作情况和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对其的授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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