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的含义与法律定位
在日常生活中,融资融券交易往往与信用交易在概念上混用,但两者的含义并不相同。从广义上讲,证券信用交易包括买卖双方所互相给予的信用,涵盖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保证金交易、证券质押贷款四种形式。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则仅指融资融券交易。广义上的融资融券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狭义上的融资融券交易,则特指融资融券业务,是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意义上的界定,即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
这一界定可谓最狭义上的信用交易。对此,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显然,中国立法所确认的融资融券业务系指最狭义上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上通行的证券交易形式,各国(地区)也普遍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可以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从而有利于促使证券价格趋于合理,并促进证券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融资融券交易还能放大资金与证券的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证券信用交易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繁荣,使投资者趋于成熟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但证券信用交易也有放大证券投资风险的缺陷,在信用交易比例过高的情况下,还可能因大量投资者无法履约而导致证券市场的剧烈振荡。因此,必须对证券信用交易予以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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