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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视阈下的“公”“私”之辨
作者:haowj   日期2010-02-04 17:16: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费孝通: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这就导致了逻辑上“公”与“私”的严重混乱。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公共精神作为人类社会构造的思想基础,既来自于利他主义的公益心也来自于利己的个人私利。“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得以使互惠成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所谓的麦迪逊机制。

  符合群体行为规范的“公德”是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在激励性的制度环境下的结晶,是源于公共生活空间中的“公议、公论”等观念而逐渐发展出的公共品格,而这种品格,在当代中国社会公共道德中尤为重要。

  在集体行动中,市民社会组织行为的正当性存在道德困境。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人私利通常是不道德的,而由利益群体组成、代表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组织其成员的行为无论在外部还是在内部都经常遇到行为正当性的质疑。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利益排他性的社会团体,业主组织在权利维护方面的正当性,也并不表明其正当的诉求会必然导向社会公义,除非具有明确的道德内核支撑和长远追求,使私利与公益具有制度上的契合性。

  显然,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而言,由个人私利的道德地位这一传统文化的核心问题产生文化冲击,是公民社会发展的重大障碍,若想克服这一障碍,则有必要对市民组织行为的道德正当性予以重新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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