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政策设计的初衷,村镇银行的设立目的是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更多金融机构,从而促进竞争,让不能贷到款的农民、涉农企业贷到款,缓解农村信贷资金紧张。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从现在运行的结果来看,村镇银行一开始就“厌农”、“弃农”。许多村镇银行一味与当地信用社、农业银行争夺优势客户资源,对需要扶持的农民完全缺乏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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