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是指围绕商标发生的法律争议。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前两种纠纷,先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由法院裁决;后一种纠纷由法院直接受理。后一种纠纷的解决程序,系单纯的司法程序,本身固无问题,不需在此讨论。前两种纠纷解决程序,是中国商标法确定的特有程序,其运行过程存在一些弊病,给法律实践造成了很多不便,需要专门讨论,以便《商标法》修订时加以改进。
现行商标纠纷解决程序存在的弊病
商标异议是商标初审公告后,由不特定主体启动的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由于人人皆可提起商标异议,实践中出现了职业商标异议人。这些人专事商标异议,要挟那些急需注册商标的企业,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做法无异于拦路抢劫,不但损害企业利益,而且损害法律权威与尊严,使商标法异化为某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职业商标异议人的出现,其深层原因在于商标异议解决程序的冗长低效。按照现行规则,异议程序启动后,先由商标局作出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启动商标评审程序;经过评审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还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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