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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取得注册制的不足与修正
作者:haowj   日期2010-02-04 16:29: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进入战略主动期。日前,在这一背景下,商标法启动了第三次修改,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本期法学版邀请三位专家就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若干重点问题进行讨论。

  纵观各国商标法,主要有两种商标权取得制度:一是注册制,一是使用制。采用注册制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采用使用制的国家主要是美国、英国等。注册制与使用制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应当根据商标注册情况来决定是否赋予商标权及其保护范围;后者强调,应当根据商标使用情况来决定是否赋予商标权及其保护范围。应当注意,注册制与使用制是对各国商标法的抽象化、类型化处理。

  实践中,各国商标法皆或多或少地融合了这两种制度。中国自1982年《商标法》以来,一直主要采用注册制,对使用制重视不够,仅在特殊条件下认可使用制。这种立法模式运行20多年来,虽然功绩斐然,但也存在不足,需要进行修改。当前,中国商标法面临第三次修订,立法机关应当对注册制和使用制进行再次评价,适当缓和已经僵化的注册制,重视并适当引入使用制,构造更先进的商标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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