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性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别,包括了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以及域名权益等。当这类权利的标识性因素相同而权利主体不同时便产生利益归属上的抵触,即所谓的权利冲突。化解权利冲突需要构筑起权利的立体保护体系,如何在商标法层面进行有效规制,区分权利行使的行为可能性空间,从而产生权利之间的距离效果以协调权利冲突,需要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确立相应规则,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围绕商标权引起的权利冲突类型
围绕商标引起的权利冲突,主要发生在商标与商号、地理标志、域名以及其他商业标识之间。以商标权同商号权冲突为例,这两类权利冲突主要表现在:(1)商号同文字商标在构成要素上完全重合,如将他人商号注册为文字商标,或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商号。(2)商标的构成要素与商号的文字部分重合。如将他人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登记为商号,或以他人商号为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要素进行注册,从而造成了商标或商号的指示功能混淆,使社会公众产生二者商业关联的误认。以上表现可以总结为“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两种情形。
近年来,随着科技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应用普及,电子商务日益成熟,作为互联网地址的域名凝结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域名权益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也时有发生,突出表现为“网域霸占”,即将他人知名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而域名注册者的目的并不在于将这些域名使用到自己的网站上,而在于将这些域名以高价销售给原商标所有人。行为人往往并不将他们所注册的域名指向互联网上的IP地址,或者只是将域名解析到一个十分简单的页面。这是互联网环境下傍名牌的另外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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