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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利即公益说”对企业道德责任的质疑
作者:haowj   日期2010-02-23 15:01: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近年来,伴随着各种不道德企业行为,如食品添加三聚氰胺和“瘦肉精”、会计信息造假和券商内幕交易、煤矿矿难频发等等,社会各界,无论是学界、新闻界、政界还是商界本身,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愈加强烈。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器官,其谋利性经营活动不能损害各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消费者、员工、供应商、同行竞争者乃至社会公众的权益,而要在尊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其服务的过程中盈利。因此道德责任是企业的一种主要的社会责任,其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然而,一些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表示怀疑乃至反对,理由是所谓的“私利即公益说”。

  有哲学家认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资本的运营和扩张,由于资本的本质是盈利,企业的经营活动必然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且必然是利己的。不过,为追求利润而充满了“恶”的资本运营或企业经营活动,却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从而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准,自利导致了公益!“恶”导致了“善”!哲学家进而解释说,这是辩证法和“理性的狡计”,使得“恶”成了历史前进的动力。因此,资本对于利润的追求不仅是自然的,而且是正当的,既然“恶”能够导致“善”,“私利即公益”,企业经营和工商活动便只需讲利润而无需承担道德责任。

  这些说法尽管令人印象深刻,却似是而非。首先,自利行为本身并无善恶,其善恶取决于它对他人的影响:如果有利于他人,就是善的;而如果损害了他人,则是恶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在现实中也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损人利己的方式是不道德的,人我两利的方式才是道德的。将自利行为和资本运作本身看做“恶”,是导致理论混乱和盲目实践的重要根源。其次,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生产力和社会财富并且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准的工商活动,不是一般的抽象的工商活动,更不是损人利己的工商活动,而是人我两利的工商活动,因为前者不创造价值,后者才创造价值。显然,自利不一定导致公益,“恶”就更不会导致“善”。只讲盈利、不讲道德的工商活动只会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而毁灭自身。唯有人我两利的自利行为,才因有利各方而导致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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