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氏的著述中,看不出“把历史学、考古学和民族学结合起来”的任何信息。因此,从学理意义上讲,王氏并非“古史三重证”的提出者。
从郭沫若先生的学术路径和治学特色可以清晰地看到,郭氏既没有“古史三重证”的系统论述,更未在学术活动中对该方法论进行科学的实践,因此,显然,郭氏亦非“古史三重证”的提出者。
徐先生不仅是“古史三重证”的提出者,而且也是该方法论的积极实践者。徐氏弟子唐嘉弘先生以其“古史三重证”的现代典范之作《中国古代民族研究》和《先秦史新探》,很自然地成为徐先生“古史三重证”的最积极实践者。
1925年,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曾批判“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禹之人物而亦疑之。……惜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他积极倡导二重证据法,以“地下之新材料”补正“纸上之材料。”继王氏之后,中国学术界在二重证据法基础之上提出了“古史三重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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