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经济学证明人的理性有限,这必然导致国家的家长制决定完全或部分地取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过去自治的“家父”现在要变成被人照管的“儿子”,如此,民法的所谓私法性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将面临挑战。
在计划经济时代终结后,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民法的“王牌原则”。不幸的是,我们走进市场经济没几年,就发现在这种经济形式的策源地西方世界,意思自治原则已遭遇危机,正在式微。
意思自治原则的丧钟
意思自治原则以经济人假说为出发点。传统民法中强而智的人就是古典经济学以之作为出发点的经济人。因此,说清了经济人假说的变迁,意思自治原则的变迁也就在其中了。
经济人概念是19世纪末的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正式提出的,指在利己心的推动下进行活动、通过此等活动增进社会福利的人。在亚当·斯密之后,经济人假设成为古典经济学的支柱之一。它奠基于三个前提:第一,经济主体的完全理性,藉此他们可以明了自己的利益;第二,经济主体的完全意志力,这是他们坚持自己利益的必要条件;第三,经济主体的完全自利。这三个前提的头两个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支柱,它们说的是:我能预见涉及我利益的事情,并约束自己追寻自己的利益,所以毋需别人管我。
然而,这两个前提可靠吗?1899年,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在《有闲阶级论》一书中对完全理性的假定提出质疑,指出了炫耀性消费的普遍非理性现象,他把个体行为看成是习惯、嫉妒以及其他心理特性所激发的结果,而不是受理性与利己主义的驱动。赫伯特·西蒙基于经济决策者本身信息的不完全性和计算能力的有限性提出了“有限理性”假定,说 “理性的限度是从这样一个事实看出来的,即人脑不可能考虑一项决策的价值、知识及有关行为的所有方面……人类理性是在心理环境的限度之内起作用的”。因此,他把经济人由一个伦理问题转化为一个认识论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其杰出的理论贡献,他赢得了197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其理论的民法意义是敲响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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