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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中东欧国家的少数民族问题博弈
作者:duanxp   日期2010-01-11 15:09: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年12月1日,为庆祝简版欧盟条约《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欢乐颂》在里斯本著名的贝伦塔旁响起。历史会记录下这个标志着欧盟新时期开端的瞬间,同样历史也不会忘记,就在两个月之前,最后一位在《里斯本条约》上签字的捷克总统克劳斯为欧洲一体化这一重要进程设置的最后一个障碍。

  2009年10月初,爱尔兰和波兰先后签署了《里斯本条约》,原本也承诺签字的捷克总统克劳斯却在10月9日突然提出,只有欧盟承认二战后驱逐苏台德地区250万德意志族人和没收他们全部财产的“贝奈斯法令”的合法性,自己才会批准《里斯本条约》。很明显,克劳斯是在利用民族问题向欧盟发难,他应该清楚,这一事件本身不可能从根本上阻碍欧洲一体化前进的步伐,但他仍然选择了这一时机提出苏台德问题作为签字的附加条件。这不仅表明,新欧盟国家内部敢于向欧盟说“不”的疑欧派声量逐渐增大,而且这也是十多年来欧盟与中东欧国家之间在民族问题上博弈的反映。

  20世纪90年代初,针对苏东剧变之后中东欧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状况,欧盟提出中东欧国家要加入欧盟必须达到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三方面条件,这就是1993年6月欧盟哥本哈根首脑会议提出的“哥本哈根入盟标准”。为了维护欧洲的安全和促进中东欧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欧盟在民主政治条件中明确提出“必须尊重并保护少数民族利益”的要求。从此,欧盟开始对中东欧申请入盟国的少数民族问题施加影响。少数民族问题也成为欧盟显示其改造中东欧国家国内政治能力的重要范例。

  由于“哥本哈根入盟标准”的表述较为笼统,因而为了监督和推动中东欧国家的入盟进程,欧盟于1995年底在马德里首脑会议上正式确定采用“定期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对中东欧联系国的政治和经济转轨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起草评估报告呈交欧盟首脑会议,以此作为是否启动相应国家入盟谈判的依据。自1997年至2002年,欧盟连续六年对中东欧入盟国家的政治经济转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发表评估报告。

  中东欧国家在少数民族保护方面的进展和不足都是欧盟评估其是否达到入盟民主政治标准的主要关注点。因而,少数民族问题也就成为欧盟定期评估报告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尽早达到入盟标准,各国积极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工作机构,为改善国内少数民族保护问题做出努力。

  然而,横向比较各个定期评估报告,可以发现,这一制度在形塑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保护政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对少数民族问题的重视程度存在等级差别,较为重视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两国国内讲俄语的少数民族,以及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国内的罗姆族,忽视其他少数民族。其次,评估缺乏明确参照标准并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很难对中东欧国家少数民族保护方面的进展做出有说服力的客观评估。定期评估报告经常大量借鉴和使用各种外部“标准”,如各类“国际标准”或“欧洲标准”,还经常将欧洲理事会和欧安组织的建议、行动和文件作为参照衡量的标准,这导致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入盟条件的笼统表述和内在矛盾变得更加混乱而复杂。最后,定期评估报告的落实存在执行困境,欧盟无力管理和跟踪各国政策的执行过程。

  可见,在主权国家内部,虽然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平等无疑是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但外部力量的参与并不会对少数民族问题的解决产生根本性的作用,更不会从实质上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实际上,少数民族问题往往被利用,成为国际行为体之间利益平衡或冲突的筹码,这反而容易导致国内民族问题的复杂化和少数民族状况的恶化。捷克总统克劳斯拒签《里斯本条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似乎也能预示和说明一些问题。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主政治发展并不能完全依靠外部力量的输入,而是要在深入且全面地掌握国内各民族、各种文化政治认同状况的基础上,展开具有宏伟战略性和精巧策略性的民主制度设计,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多民族国家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和模式。(作者单位:中共中央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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