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改革之初,农村土地制度被表述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农户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和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的统一。从农地制度的实践来看,保留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仅是意识形态延续性的需要,而且具有重要的生产功能。农村基层组织的统一协调与小农个体的生产相结合,正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一个重要优势。
在全球的产业链条中,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处于末端,企业只能享有较低的产业收益,并通过压低工资水平取得有限的利润。农民工作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之所以能承受这种工资水平,并且不享有任何的社会福利和养老保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并没有和农村的土地割断联系。土地在当前的打工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背后支撑作用,虽然离开了农业,但很多农民工并没有离开土地的保障。
土地的“非集体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保障功能的丧失,因为土地是依托集体成员的资格进行分配,而不是以市场化交易的方式进行,这极大地减少了农民生存的风险性,尤其对村庄中的“弱势农民”而言。在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下,由于实行的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土地实践,农户都能基于村庄成员资格获得土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土地自由流转可能引发的不均。在农户的个人理性之上,还有一个“集体”为其保驾护航,这正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衍生出的社会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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