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前后开始重新提倡调解,到“调解优先”作为审判工作原则提出,在法院系统当前高度重视调解的司法政策背后,似乎可以隐约看到一种意图,即希望通过对调解的反复强调,提高在当事人和公众之间啧有烦言的司法服务质量。本文所讲的“司法服务”,就法院的民商事审判而言,主要指的是从案件审理到执行的全过程中当事人与法院窗口及法官接触而得到的对待,或所接受的待遇。
这一概念不包括通过案件处理实现的实体公正,严格遵循程序或至少程序不违法等内容也不是本文想于此概念中强调的重点。之所以在这种限定的意义上使用“司法服务”一词,是因为本来也可能用“职业伦理”、“敬业精神”甚或“行规行风”等词形容的这个领域,其出现的问题能够直接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在现实的诉讼审判中,许多时候并非案件处理在实体及程序上不公,而仅仅是当事人与法院打交道时在态度或所受待遇等方面感觉的不满就可能引起怨气的郁积,进而导致一般社会层面对法院信任度的下降。此类司法服务质量的问题可表现为诉状迟迟不予送达、送达或传唤等过于随意且不顾及当事人方便、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法官很少主动提供程序进行等信息,或者当事人获得相关信息困难)、当事人与法院窗口及法官接触时遭受态度生硬等冷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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