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解的动向为分析对象,应注意区分三个层次的问题:政策“话语”中的调解,日常实践中的调解和纠纷解决原理中的调解。由于时下的“大调解”(即党政牵头,多部门联动促进调解)格局以法院或诉讼调解为主导,本文以法院调解为主要分析对象。
在第一个层次上,可以清晰看到法院调解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从“依法、自愿调解”再到“调解优先”的“U”形发展轨迹。第二个层次则呈现出一幅风格迥异、千差万别的图景,既有紧随司法政策的调整,“调撤率”大落大起的类型,也有基本不受外部政策的影响,始终保持较高调解结案率的类型,还有自审判方式改革以后坚持以审判为主,对此轮司法政策变动未积极响应的类型。透过“喧嚣”的话语和复杂的实践,我们应在第三个层次上把握法院调解“复兴”或“回归”的内在机理和历史逻辑,从司法审判在历史语境下的微观形态着手讨论调解重新崛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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