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企业理论的相关概念,我们把在创新中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创新委托人,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创新代理人。根据企业理论,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尽量对应。相应地,只有创新控制权(设计、执行和实施创新的权利)和创新收益权(获取创新剩余收益的权利)相一致,才能实现创新效率的最大化。
创新契约较之企业契约更加复杂且不完备
企业契约通常是不完备的,创新契约更加复杂而不完备,这是因为创新具有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创新具有五个特性。第一,不确定性。创新是一个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揭示其真正特征和最终效果的过程,甚至在创新的技术可行性被确定之后,仍旧无法成功地预测创新对未来的影响。第二,风险性。创新失败概率高,且期望回报率高。第三,异质性。创新项目之间难以比较。第四,长期性。创新通常包括发明、发展和完成三个阶段,且每一阶段都有终止的可能性。第五,劳动密集性。创新需要大量的劳动投入。
创新的前四种特性意味着,与一般契约相比,创新的契约设计更加复杂、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首先,创新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使得创新契约通常不能像一般契约那样明确规定创新要达到的目标和特征。其次,创新的异质性意味着,即使目的相同的创新项目之间也难以比较,从而使得创新难以被监督。最后,创新的长期性加剧了创新的不确定和风险性,一方面时间本身就会增加创新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科技变化可能使原本有价值的项目变得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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