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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所有者的“综合谈判力”共同决定企业所有权安排
作者:haowj   日期2010-01-29 10:03: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企业是一个不完全契约,其所有权安排决定谁拥有“剩余”权利,由此奠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

  要素所有者行为特征影响企业所有权最终安排

  主流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企业契约要素所有者(签约人)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谈判力”是决定性因素。企业要素所有者的行为特征,制约各方的“谈判力”,深刻影响着企业所有权的最终安排。

  要素所有者个体行为分析是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研究的重要基础,微观经济学有关个体行为假设的研究,为探索企业要素所有者行为特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石。经典的“经济人”、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行为假设形象地刻画了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特征,为企业要素所有者签订企业契约谈判行为分析提供了重要的研究工具。了解要素所有者的行为假设和行为特征,是理解要素所有者签约行为、谈判力及形成最终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前提。

  在现实条件约束下,“经济人”理性行为的最优选择是与社会协调,以“满意化”为合理的可接受结果。有限理性是企业契约研究的重要基石,企业契约要素所有者个体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签约过程中必然充分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客观限制,考虑自己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在内外部约束条件下,以“满意化”为目标,保证自身利益。

  企业理论研究中,机会主义行为一般可分为事前机会主义行为和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前者是指交易各方在签约时利用签约之前的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可归纳为“逆向选择”问题;后者是指交易各方在签约之后利用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可归纳为“道德风险”问题。

  在企业契约个体行为研究中,机会主义行为假设占有重要的地位,主流企业理论认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是“交易费用”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会产生“要挟”等现象,制约企业契约专用性资产投资。在理性预期前提下,基于机会主义行为防范要求,必然造成机会主义行为制造者与防范者对企业所有权(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产生不同要求,将最终影响企业所有权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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