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闹市飙车案件,如果对已有飙车记录的肇事司机提前作出反应,进行必要的监控或矫治,或许不幸事件可以避免,肇事者也可能不用接受与有客观实害相一致的严厉刑罚。
近年来,闹市飙车肇事成为社会公众担心的问题。从北京的“二环十三郎”,到上海的“高架路飙车赛”,引起了公众对社会风险的感性担忧,激起了公众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和恐惧。刑法自然会对这些事件作出反应,但该如何反应呢?
法律对风险的反应是有梯度的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他将后现代社会诠释为风险社会,认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风险社会理论很好地描述和分析了社会结构的特征,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生活在高度现代性的世界里,便是生活在一种机遇与风险的世界中。国家将公众比较关注的风险纳入自己的视野,并以法律的方式作出明示的禁止。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对风险的反应是有梯度的:对于不被容许的风险,首先以行政法作出限制,其次以刑法作出反应,在刑法内部又依据罪责程度设定合理的罪刑阶梯。对于交通活动而言,普通运输所具有的风险是社会容许的;对不被容许的风险,国家首先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作出禁止规定,设定相应处罚;当这些不被容许的风险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而这些后果又非肇事者所愿时,刑法可能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反应;当有些不被容许的风险本身即具有高度的现实危险性,其出现危害后果具有高度盖然性并超过秩序共同体的容忍度时,刑法即可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严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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