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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制 松紧结合为宜
作者:haowj   日期2010-01-22 15:2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平衡劳动管制的两个目标,即扶助弱势劳动群体和阻止失业蔓延,要根据劳资关系的矛盾焦点以及就业现状,渐进地推进各项管制措施,做好各项管制措施间的调适,避免在短期内各项措施密集推出、交织发力所可能引起的剧烈冲击。

  一般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增加农民工用工成本,肯定会对农民工就业造成不利影响。而《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增加用工成本,影响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劳动群体的就业,一直备受争议。

  最低工资管制并未影响农民工就业

  2007年8月1日,福建省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原来的四档标准平均提高了12.7%,而广东省当年没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通过对两省企业的对比分析发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对农民工就业造成明显影响。按工资水平高低将企业分成两组,结果同样发现,不管是高工资企业,还是低工资企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对农民工就业造成明显影响。

  为什么2007年提高最低标准却没有对农民工就业造成明显影响呢?这可能与当年松懈的劳动监管环境有关。我国城市就业市场庞杂,劳动监管难度很大,如果配套政策支持不力,即便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也照样可以不执行。一项针对广东省12个地区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发现,有52%的企业在制定农民工工资时根本就不考虑最低工资规定,它们往往采取多种“变通”办法绕过最低工资规定的约束,比如延长劳动工时、增加劳动强度、用伙食费来冲抵工资、减少培训支出、钻试用期空子等。

  既然最低工资规定能变相绕过,也就不会对用工成本造成实质性影响,农民工就业没有受到冲击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其实,比对一下城镇劳动力就会发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城镇劳动力就业的影响要比农民工更显著一些。比如,2007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城镇劳动力就业显著减少4.4%。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主要原因就是,在二元就业制度下,城镇劳动力的利益受到了政府的优先保护,而农民工则没有这么幸运。所以,纵使企业敢对农民工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当面对城镇劳动力时则会有所收敛。这种“分而治之”的策略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最低工资管制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不仅仅取决于最低工资本身,还要看监管环境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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