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目的在于实现侵权行为的有效预防,最小化侵权行为产生的社会总成本。而如何实现社会总成本最小化,关键在于解决侵权人的外部性内部化问题,即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未分离。经济学界对外部性内部化的技术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有代表性的路径。
外部性补偿。庇古从产生“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结果出发,提出了解决外部性内部化的补偿原则。这种解决方法以侵害人的单方行为引起社会成本为前提,由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所有损失。但这一解决方法在遇到侵害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收益时,外部性补偿原则显然并不是最优的社会资源配置。
产权私有。奈特最早提出了通过设立私有产权来解决外部性内部化问题的方法,认为只要产权清晰,自然不会发生外部性问题。科斯则指出认定外部性存在着困难,应通过明晰产权的方法,保障市场交易有效性,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解决所谓的外部性问题。这一解决方案强调侵害的相互性,当权利的界定明确,交易费用不存在或很低时,一方当事人总可以通过购买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完成市场交易,实现权利间的自由转让;交易费用很高时,此时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则取决于法官对产权的界定和交易费用的利益衡量。这一思路把复杂的外部性转换成了契约的问题。但这一解决方法在某一方当事人并不存在损失,反而获得了收益的时候,还需要进一步补充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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