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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伦理:价值与局限
作者:haowj   日期2010-01-22 15:29: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制度伦理追求的是普遍的伦理价值,然而,在现实中实质性的公正也不是伦理学领域所能解决的问题,它涉及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领域。社会的真正公正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的完善、经济的高度发达及道德的高尚等多种社会因素,因此制度伦理的价值诉求具有程度上的局限性。

  制度伦理是行政哲学与行政伦理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伦理追求作为社会基本制度,即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的伦理诉求和实现伦理诉求的一系列制度化的设计与安排。具体来说,制度伦理包括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二层含义。

  制度伦理化是指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它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者把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尺度和标准,对一定制度作道德评判。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是由制度内在的一系列原则、规范所构成的,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体现出来,是制度内在伦理价值的外显形态。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多大的合道德性,主要不是通过这个制度下个体道德品质显示出来并得以确证的,而是通过制度体系自身的道德性显示出来的。只有制度普遍具有了伦理价值标准的支撑、伦理原则的规范、伦理理想的指引时,公民的行为才可能自觉地遵循社会制度体系,个人才可能在良好的制度规范下充分地享有公民权并保障公民权的顺利实现。

  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并强调伦理及道德规范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伦理制度化的指向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要求制定、完善为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贯彻执行。道德法制化、伦理制度化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与发展而生长起来的,是对传统伦理进行深刻反思的产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重建必须走制度化的道路。要改变中国目前的腐败、道德缺失的状况,必须使柔性的道德规范法制化、规范化;内在自律的道德评价外部化、他律化,并借助制度的权威作用为道德建设提供强制力的后盾,以弥补目前道德缺失的现状。从这个意义上讲,伦理制度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种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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