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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金融协调机制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作者:haowj   日期2010-01-20 18:31: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区域协调机构、金融市场和政策

  金融共同构成区域金融协调体系


  一般来讲,区域金融协调体系包括区域性金融协调机构、区域性金融市场和区域性政策金融三个部分,各部分之间通过相互作用和协调运作来实现区域金融、经济的平衡发展。

  区域性金融协调机构主要由区域性金融机构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充当,其基本职责可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区域内金融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信息、产品以及资本的流通与共享产生的聚集和扩散效应,实现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并形成统一的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机制。第二,通过实施稳定而连贯的区域性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促进区域内的资本形成,并引导包括中小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在内的区域金融组织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体要求。第三,通过构建包括经济、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以及银企关系等方面内容的金融生态环境,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良性发展的服务体系与制度保障。

  区域性金融市场主要包括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其基本职责是:通过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区域内资源的流动和重组,实现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并结合自身条件,推出更多适合本地经济状况的金融新型产品和服务。

  区域性政策金融主要是指国家依据宏观经济整体发展方向制定的与区域性经济结构相匹配的宏观金融政策及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区域政策金融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区域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的金融支持,推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推动政策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通过倡导性的投资,开展由政府确定的低息、无息和在资金上必保的贷款业务,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政策导向的项目,支持国家的区域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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