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净化网络环境,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的专项行动。一些西方媒体对此颇为关注,认为中国想借开展网络“扫黄打非”活动钳制言论自由。但实际上,即使在极力标榜言论自由的西方国家,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对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也是允许的。
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在传播信息上具有不少优势,但网络传播的开放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即时性等特点,也使它比传统媒体更容易传播不良信息,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犯罪活动,比如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利用网络进行欺诈,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侵害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等等。
言论自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网络的出现和普及,让公民通过媒介实现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了充分实现。然而,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在欧洲还是亚洲,言论自由都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具体到网络传播层面,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公众利益这两者之间的冲突。
首先,是法律的约束。网络虽然是虚幻的空间,但是在网上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原有保护名誉权的法律、法规仍然是适用的,网络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公民的言论自由离不开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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