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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涉外性”的两重含义
作者:haowj   日期2010-01-20 18:32: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教育部的学科分类将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等统归为国际法学,因为这三个学科都以“国际”冠名。从一国的角度出发,这种国际关系的性质是一国的对外关系,即通常所说的“涉外性”。但是,由于这三个部门法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不同,这三个学科的“涉外性”具有不同的含义,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关系则使其“涉外性”具有双重含义。

  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财产流转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被国家管理、管制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被国家管理、管制的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可以具体分为:跨国财产流转关系(或称民事流转关系),各国国家依国内法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管制关系,以及国家之间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管理、管制的国际协调关系。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买卖、借贷关系。这类关系有几个特点,第一,这种关系由当事人所处位置不在同一国境内为标准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使这种关系跨越了国界,我们也称之为跨国关系。第二,财产流转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和借贷关系,这是一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关系。第三,这种关系是由一国的国内民商法所调整的国内的、私法性关系。

  各国国家依国内法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管制关系,是指一个国家依本国法律以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措施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直接管理、管制。这类关系有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依一国国内法所实施的国内法措施。因此,在一国对内的主权范围之内,其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受其他任何国家的干涉。第二,这种关系是自上而下强制施行的。因此,除了由国内法中上位法和下位法所决定的不同效力之外,这种关系的施行还有政府、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国内机构强制力的保证。第三,这种关系只局限于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管制。国家对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事务都进行管理、管制,但国际经济法中的管理、管制关系只局限于对跨国买卖和借贷的管理、管制。

  国家之间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管理、管制的国际协调关系,则是国际法关系。这种协调关系是依据国家之间所缔结的国际条约而实施的,具有国际公法上的所有特点。它通过国家承诺而产生国家责任,由国家对自己的管理、管制进行限制;它不是管国民而是管国家的行为,然后再通过国家的行为约束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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