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关注民生的基本着眼点和着力点。从理论层面而言,社会保障绝非是基于同情心的强者向弱者的一种“施善”,它内在地关涉着价值理性的追求,体现着国家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存在的价值导向。但是,社会救助的传统价值是贫困观上的个体主义、救助理念上的施恩思想、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而社会保障的现代价值实现了三个方面的价值转变:对家庭而言,是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对个人而言,是从施恩论到权利论;对政府而言,是从特殊主义到普遍主义。
社会保障领域的理论纷争
社会保障应秉承何种价值理念和服膺何种道德原则,历来存在仁慈论、人道论、人权论、效率论、互济论、正义论等理论纷争。
从罗尔斯关于制度正义设计的相关论述中可以看出,要有效实现对“社会最不利者”利益的关怀,主要靠合理的制度设计而非仁慈之心。制度是人们确定其权利、对他人所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的具有约束力的关系束。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制度的主要功能有:一是减少交易成本,增强交往预期,加大可协调性;二是界定产权并保护之。任何制度都要立基于一定伦理观念之上,体现出合道德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制度正义又称制度善,可分为内容的善和形式的善。内容的善指涉制度的有效性,通常只有被执行之后才能明了善否。形式的善则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因为它关乎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涉及人们的认同感。一个“善”的制度必备条件是:“它至少在形式上不因人而异,能够被无差别地一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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