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已进入立法机关的三审,社会各界从社会、经济、民生等角度对该法展开的讨论也依然如火如荼,但是相对而言,真正从法律层面进行的探讨似乎并不多见。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法范畴的典型代表,应以社会保险权理念为其理论基石,并以社会保险权为核心来构筑本法整体框架。
社会保险权定位:多种视角解读
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相关权益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关于社会保险权在法律上的定位,我们可以从多种视角予以解读。
例如,社会保险权是一种公权与私权属性结合而成的社会权,也同时具有受益权的性质。这反映在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念上,便是社会保险权与国家责任、社会本位、社会连带主义等观念的紧密结合。
进而言之,《社会保险法》的主旨,应是确认和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权,而不应像本法草案所规定的那样把“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作为首要宗旨。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往往重视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制,而较少关注国家自身的责任,这是一种欠缺。例如,当用人单位虽未给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但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合理的做法应当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向用人单位进行追索,而不应该像《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此种情形下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国家社保机构则一概不管。倘若这样,工伤保险怎么能称为强制保险呢?可喜的是,国家责任观念近年来正在逐步深入人心。例如本法草案三审稿中即增加规定了“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这将使养老保险受益人的范围得以进一步拓宽。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使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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