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制度都在人与人之间、社会集团与社会集团之间分配社会资源与利益,而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不同的分配关系。如果说民商法是对初次分配关系的调整,那么社会保障法则以调整再分配关系为己任,它确认和保障国家凭借其强制力进行财产和利益转移的行为,以促进社会公平和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目标。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其社会保障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并形成不同的再分配模式。理清各种再分配模式的特点,探究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再分配模式,是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英国:从济贫性再分配到福利型再分配
英国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因而也是最早遭遇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社会矛盾的国家。16世纪开始的大规模“羊吃人”圈地运动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大批农民被迫背井离乡,流浪乞讨于城市,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英国政府于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试图通过实施社会保障来谋求社会稳定。该法案开了国家运用再分配手段干预社会的先河,但这种干预还是范围极其狭窄和层次极其低下的。申请救济者须经过严格的“家庭经济调查”行政程序,经审查合格者也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不至于饿死的食物。
现代化进程产生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的拉大以及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给就业带来了极度的不稳定性。为了解决失业、疾病、饥饿、贫困等社会问题,英国政府多次修改《伊丽莎白济贫法》,使社会保障由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逐步发展为一种长期的稳定的政府政策。而完成根本性转变的是二战后的艾德礼工党政府,它按照贝弗里奇(W. E. Beveridge)关于《社会保障及有关服务》报告所提供的蓝图,在几年之内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包括全国所有公民在内、提供全面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标志是1946年《国民保险法》、《国民医疗保健服务法》和1948年《国民扶助法》的出台以及《济贫法》的彻底废除。该年,工党政府宣布英国已经构建起福利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由英国首创后,迅速在北欧流行,而以瑞典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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