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期婚姻家庭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正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因其包含许多“颠覆性”规定,引起了极大争议。
《中国社会科学报》特邀相关专家就《解释(三)》相关内容阐述自己的意见,这样的讨论,还会继续进行下去。
争议一:婚后买房,不一定共有?
法条链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网友反对:“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
争议二:分手可以不给钱,鼓励男方养“小三”?
法条链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网友反对:“‘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最终被弃时,我们还能继续愤怒地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争议三:男人生育权再次“被剥夺”?
法条链接: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网友反对:“这在我看来就是一种性别歧视,歧视咱们男人不能生孩子,要是能生的话,干嘛非得求她们女人啊?”(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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