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社会各界针对亲子鉴定、不动产分割等问题作出诸多评判,这其中很多是夹杂着道德标准及生活经验在内的常识判断。法学者也与平常人一样,对这些常识判断并不具有专业或先天优势而可以提出更好的见解,因此笔者并不准备从此角度阐发见解。
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需要承担法的裁判与引导等基本功能。然而,笔者认为,该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2条在处理夫妻共有房屋等不动产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关系的规则,未能很好达致法的裁判与引导功能,特撰此短文表达观点。
......(作者:姚海放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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