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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作者:cuicen   日期2010-12-10 14:29: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开始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下,本人对《解释(三)》第14条对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的规定予以评析,对其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解释(三)》第14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人认为,此规定将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期待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故离婚时夫妻另一方对其分割的请求不给予支持。然而,这是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立法精神的,也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作者:陈苇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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