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语界,英文词civil society(德文是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有四种译法:民间社会、文明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四个不同的译名既反映了civil society一词的复杂意蕴,也折射出使用者的特定取向。“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台湾学界也多采用“民间社会”,它内含“民间对抗官府”(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化约论趋向。“文明社会”特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而不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实体社会,它反映的是civil society的古典意义。“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带有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常把“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目前,不少学者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两种用法,从经济生活的层面偏好“市民社会”用法,从政治权利的层面偏好“公民社会”用法。
......(作者:伍俊斌 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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