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尔曼人早在公元1世纪就有明确的财产观念,但是他们并未将其归纳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制度,而是一直使用着更加贴近财产自然状态的Gewere概念。 日耳曼法有“产”无 “物” 与罗马法不同,日耳曼法中自始并未产生抽象的“物”的概念,但却存在着“产”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罗马法中的“物”是一个纯粹的客体概念,而日耳曼法中的“产”则是一个将主客体相混淆的概念。
......(作者:高仰光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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