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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特有内涵:民族法史
作者:cuicen   日期2010-12-03 16:54: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是法制文明的古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秦并六国便形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由此,中国的疆域、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便由中华各族共同开发、共同创造,其中也包括中华法制文明的创制。

  中华法系是集各族法律智慧共同缔造的

  为世界所公认的中华法系,便是集各族法律智慧共同缔造的。虽然古代中国曾经有过华夏文化中心论的华夷之辨和“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狭隘的民族观,也有过按民族划分社会等级的民族等级观,但并没有妨碍自秦汉以来中华民族便已形成为稳定的共同体,正像浩瀚长江发源于巴颜喀拉山下的涓涓细流一样,中华各族文化也都发源于一个共同的文化传统,尽管血缘上有异,地域上有别,但没有严格对立的民族隔阂与阻断交流的壁垒。

......(作者: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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