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刑法规范既是裁判规范(或裁判规则),也是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例如,《刑法》第389条第1款与第390条第1款前段分别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刑法规范首先是裁判规范,即是指示或命令司法工作人员如何裁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对犯行贿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规范。裁判规范所指向的对象是司法人员,旨在限定司法权力,故司法人员具有遵守裁判规范的义务。如果司法人员故意作枉法裁判,就要承担徇私枉法罪的法律后果。
......(作者:张明楷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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