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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居住困难与保障性住房供给——基于准公共产品的视角
作者:cuicen   日期2010-10-09 14:59: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公共产品是相对私人产品而言的,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严格意义上来讲,社会上任何一种产品,都可以界定为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那么,为解决进城农民工居住困难而提出的农民工保障性住房是否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呢?在推进农民工保障性住房过程中,谁来负责住房的提供、通过何种方式推进,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分析和回答应该基于农民工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属性。

......(作者:杨俊玲 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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