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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具相同伦理精神
作者:cuicen   日期2010-10-27 13:44: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编者按:

  司法作为文明社会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不但直接关乎国家的有效治理,服务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实践;更大的意义还在于促进社会的有序运行,使社会矛盾和纠纷以一种既定的理性方式得以解决;尤其是在维护公民权利实现和发展的过程中,是多元解决机制中的最终渠道。中国目前处于高速发展的历史转型期,中国司法也因此承载着人们太多的期待。如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是指引当代中国司法前行的航标。从丰富的司法历史中汲取哪些养料,建设何种形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怎样实现当代司法的多元价值,都是当代司法改革中的重大命题。本版三篇文章分别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法律职业理论研究所取得的历史性进步,就是从法律人才问题的提出到法律职业问题的提出再到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的提出。

  在改革开放之初,从法学家到政治家都普遍意识到,中国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培养出一大批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邓小平在当时曾指出,中国起码缺一百万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专业警察,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法律院校,推进法学教育事业。

......(作者:黄文艺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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