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城市住房改革以来,社区治理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的热点问题。基层政府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构成了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在这三个主体中,基层政府机构的诉求是小区稳定与和谐发展,物业公司(或房产商)的诉求是经济利益。但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理论界,对于业主委员会地位的讨论大多语焉不详。
法律法规缺位导致小区治理困境
业主委员会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小区自治组织。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城市的小区少则上百户,多则上万户。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对于小区公共部分的共有产权构成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物理基础。所谓“自治”,并不是指业委会脱离政府的管理、法律的约束或业主的监督。恰恰相反,业主委员会要依据法律法规来实现其合法以及合理的诉求。
......(作者:傅强 周活宁 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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