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称“草案八”)内容较为广泛,总则分则均有涉及,本文关注和讨论的是“草案八”中第22条内容的合理性。
“草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条规范的是两种行为,其行为类型在社会中俗称“醉酒驾驶”和“飙车”。
被媒体爆光的若干醉酒驾驶和飙车案件的严重后果令人发指。此等社会现实很容易使人们思考这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已达到单独规定为犯罪的程度,特别是经媒体炒作,社会对这两种行为已经有了情绪上的反感。“草案八”第22条的规定正是这种情绪的直接反映。这种似乎是在反映民意的立法条文,是否真地经得起刑法理性的仔细推敲呢?本文拟提出一些商榷意见。
......(作者:董玉庭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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