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裁判品质有大幅提高,有关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分甄别知识已有相当积累,设立实行许可上诉的第三审,将当事人作为启动法律审的主要动因,也便水到渠成。而在此之前,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渡、累进阶段。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在即,实务界和理论界有关修订审级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而所提方案无一例外均指向设立以“三审终审”为原则的“多元”审级体制。
......(作者:陈杭平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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